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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胜利第三中学总支部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 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7-07

东营市胜利第三中学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东营市胜利第三中学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 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 (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建设,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 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总支委员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日常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贯彻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学生全环境立德树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学校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 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学生会、 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 等工作 领导的重要事项。

9.学校党总支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总支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10.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11.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推荐上 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二)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1.教育评价等重要改革措施,教育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等重要规章制度,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拟定等。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3.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涉及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的审定,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5.校内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 (境) 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7.学校教育教学教研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县(区)级以上表彰推荐,全校性表彰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2.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分工,干部工作岗位调整。

3.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聘等重要事项。

4.干部和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教职工收入分配、绩效考核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 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不是党总支委员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党总支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职工、学生家长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总支委员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 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涉及干部工作的议题,在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 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 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教师资源部,教师资源部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 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委员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 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 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 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事项时,应当逐人表决。口头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党总支委员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 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 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党务公开工作。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委员会汇报。学校党总支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会议指定部门负责传达和督导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部门和个人应当 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资源部负责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教师资源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3年6月26日起施行。

 

 

 

 

 

 

 

 

 

 

 

 

 

 

 

 

 

东营市胜利第三中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东营市胜利第三中学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以下统称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 代表人,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总支有关会议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贯彻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主要研 究提出拟由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学校教育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3.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加强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重要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校内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校教育教学教研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育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的县(区)级以上表彰推荐和全校性表彰事项。                                      

9.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绩效分配及福利待遇、考核评价、专业发展、奖

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执行党总支重大决议的情况报告、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12.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3.党总支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总支会议议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审计监督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5.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6.学校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的落实。

7.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事项。

8.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深化课程思政改革等重要措施。

9.组织开展文化活动、科学普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文明校园建设等重要事项。

10.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11.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12.教研项目立项、经费管理、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招生就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协同育人的重要事项。

15.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 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6.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

17.学校后勤保障工作、资产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事项。

18.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学生会、学生 社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9.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0.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总支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职工、家委会等相关利益方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对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总支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校长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 沟通。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 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政策、技术、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 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所研究议题的分管领导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不能参会时须有明确意见。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 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在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 实记录。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 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 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在校长办公会议上汇报。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明确由有关部门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 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 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 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3年6月26日起施行。